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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港具有全面管治权

时间: 2014-06-16 来源: 互联网 整理编辑 www.reg888.com 注册香港公司费用

        国务院新闻办上周发表《“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引起广泛关注。对于白皮书中提出“中央对香港具有全面管治权”,中国人民大学台港澳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齐鹏飞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莫纪宏均认为,白皮书中所提的“全面管治权”与基本法所规定的中央政治权力是完全一致的,只不过白皮书从更宏观、全面的角度来对基本法规定的中央权力进行系统的表述。

 

        白皮书首次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中央对基本法在香港实施的认识,同时也进一步全面阐述了中央对基本法自身的一些精神和重要内涵的认识,包括提出中央对香港具有全面管治权,原文是这样的:“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莫纪宏指出,这个概念是第一次提出,但是它是有依据的,是对基本法关于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关系的一个法律上的认识,因为基本法第2条讲全国人大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自治,这个授权到底是什么概念,通过全面管治权的方式把这个内涵落实到法言法语了。

 

  莫纪宏表示,香港的高度自治权并不是脱离中央授权的,不是一个独立的自治权,而是在中央授权下的自治权,所以这样它就必须接受授权者的监管,中央就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监督权。

 

  齐鹏飞说,这次明确提出了中央行使全面管治权的四个权力主体,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中央人民政府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四个权力主体都有哪些权力也提出来了,比如全国人大的三项权力,特区设立的权力、基本法制定的权力、基本法修改的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五个权力,基本法解释的权力,行政长官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决定权,两会通过法案的审查备案权,全部香港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以及中央对香港新的授权的决定权,都作了一个明确的界定。但是一定要注意,我们在首次全面、系统、深入地论述中央全面管治权的同时并没有否定或者说并没有冲击、并没有挑战、并没有放弃香港的高度自治权,只不过强调它的这个高度管制权的法源唯一的权力来源来自于中央授权,这点是要强调的,这是有个前提和基础的。对于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我们一直是支持的,而且是确实保障的。

 

  莫纪宏指出,全面管治权的意思是对基本法所确立的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各方面权力的一个概括或总结。首先,所谓全面管治权包括主权意义上的,主权是不可动摇的,包括国防、外交,是全面管治权的基础,也是一项重要内容。第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制度是通过全国人大的立法来规定的,香港基本法的制定权和修改权都是掌握在中央手上的,管治应该有更广义的内涵,不仅限于国防、外交,它是国家治理的一个综合体现,是国家统治权的完整表述,这里既包括立法权、行政权,也包括司法权,只要是国家权力,它都包含在全面管治权里面。从立法这块,基本法的制定、修改都是由全国人大来行使。从行政这块,行政长官的任命是由中央政府来任命。从司法这块,香港终审法院如果对基本法想要进行解释的话,如果认为涉及到中央问题,就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最终的有效解释,这对司法也是一种控制,体现在中央对香港的管治的最高性,对基本法解释的最高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手上,不在终审法院手上。这几个角度都表明全面管治权是非常全面的,既有主权意义上的国防、外交,同时又有日常立法、行政、司法意义上的中央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这样一种管治。现在白皮书规定的全面管治权与基本法所规定的中央政治权力是完全一致的,只不过白皮书从更宏观、全面的角度来对基本法规定的中央权力进行系统的表述,没有任何不一致,不是一个新创造的,只不过是用法律的语言对基本法所确认的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的一种综合和概括。这次等于说是把基本法规定的中央到底有什么权力系统、全面地阐述了,相当于法律解释似的,只不过不是一个正规的法律程序,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是中央通过这种特殊的方式表明了政府的一种态度、立场、认识、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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